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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且,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既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3)纳税人应将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1、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2、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3、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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